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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在吴江买房,可以直接补缴社保吗?

文章来源: 作者: 关键词:昆山代缴社保,昆山社保挂靠,昆山社保
1,外地户口想在吴江买房,可以直接补缴社保吗?
 
10月4日起,苏州市楼市新政《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苏府[2016]150号)正式实施。其中,第二条规定“非本市户口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 2 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 1 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近日,吴江微创业社保代缴中心就接到好多电话咨询,询问外地户口人员是否能向前补缴1年以上社保,从而能直接满足购房条件。那是否可以呢?
 
吴江微创业社保代缴中心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社保缴纳是按月征收的,存在实际劳资关系的方可申请补缴,不然个人或单位都不能单方面提出一次性补缴社保年数。存在实际劳资关系申请补缴需携带相关材料(公章、劳动合同、工资单、银行盖章的工资流水或个税完税证明)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
 
所以,上述问题中,外地户口人员之前没有在苏州就业的,不可以补缴社保。
 
2,在吴江交社保苏州可以买房吗?
 
吴江微创业社保代缴中心答:转移社保之后可以买房。
社会保险转移流程: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3,苏州城市差别化信贷政策
 
今天上午,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在其官网正式发布江苏省内部分城市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其中,关于苏州地区的房贷政策调整内容如下:
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范围内,
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照国家对“限购”城市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以及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50%;
对于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80%;
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差别化信贷政策全文如下】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银监局关于调整部分城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江苏省农联社,南京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在宁外资银行:
为促进江苏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地方政府落实好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现就进一步调整部分城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通知如下:
 
一、落实“限购”城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根据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305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号)要求,对于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房和首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省内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区域,相应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不得低于上述国家政策标准。

二、调整部分城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根据无锡、苏州、南京市政府调控要求,经江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分别对无锡、苏州、南京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如下调整:
在无锡市区范围内,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照国家对“限购”城市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40%。
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范围内,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照国家对“限购”城市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以及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50%;对于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80%;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在南京市区(不含六合区、高淳区、溧水区)范围内,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照国家对“限购”城市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以及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5%调整为不低于50%;对于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80%;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本次政策调整时间以各城市政府公布的执行时间为准,住房交易时点在此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各城市房地产调控文件中,对住房交易时点未作特别说明的,住房交易时点按照“网签合同签署时间(鉴证时间)、权属登记受理时间和贷款审批通过时间”等三个日期“孰前原则”认定;已有说明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四、加强住房金融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入落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银监局关于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促进住房金融健康发展的通知》(南银发〔2016〕32号)要求,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对首付款来源、借款人家庭已有住房数量、借款人信用资质和购房合同真实性等情况的审核,有效防范“首付贷”、“假按揭”等风险。各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贷款质量、区域集中度、机构稳健性的跟踪监测,及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住房信贷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未涉及事宜继续按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请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联合各市银监分局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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