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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员工签放弃代缴社保声明,公司该怎么办?
2016年12月15日,肖辛峰入职顺溜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3月31日。
入职后,肖辛峰签署放弃社保声明一份,内容为:放弃代缴社保声明
由于本人原因,主动放弃在昆山办理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局规定的一切保险,由本人在公司领取保险补助自行办理,在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不再要求公司为本人补办上述保险,如果由于本人的决定而引起社保局对公司的处罚,由本人负责。
公司遂按照该声明未代缴社会保险费,每月支付肖辛峰社保补助,2012年标准为600元/月,2013年标准为750元/月,2015年标准为900元/月。
2017年1月,肖辛峰突然出手,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以公司未为其代缴社会保险为由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公司不能接受肖辛峰的要求,双方发生争议,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
一审法院:员工放弃社保又以未缴社保为由辞职,不能支持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肖辛峰自己签字确认放弃代缴社会保险,愿意每月领取保险补助,且公司提交的肖辛峰签字的工资表可证明公司确实每月向肖辛峰支付了保险补助,现肖辛峰又以公司未为其代缴社会保险为由辞职,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故肖辛峰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肖辛峰不服一审判决,向昆山市第三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放弃代缴社保无效,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昆山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未依法为肖辛峰代缴社会保险,肖辛峰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肖辛峰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本案中,双方通过发放社保补助的形式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社会保险费,双方之间的上述约定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约定,应属无效。
因此,公司以肖辛峰签署声明为由拒绝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肖辛峰的该项上诉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公司无需支付肖辛峰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最终,中院判决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啊!
【昆山社保代缴中心分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公司未依法代缴昆山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对这个规定,大家太熟悉了。
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是,如果员工自己提出不代缴社会保险费,在公司未代缴社会保险费后,事后反悔,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否支持?
(有童鞋会说,哪有员工会自愿放弃代缴社保?100%是单位强迫员工签的!说实话,这想法太绝对了,现实中不想缴社保的大有人在,自有TA不愿代缴的理由,这里不讨论这个。)关于这个问题,实务中并无统一做法,各地各自为政,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昆山关于代缴社保问题做法:坚决支持经济补偿
2017年4月昆山市高级人民法院、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中对此做了明确:
25、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代缴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代缴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依法代缴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代缴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二、江浙关于代缴社保问题做法:坚决不支持经济补偿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 号):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自身不愿代缴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代缴或未足额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认为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应当支持经济补偿金:
十一、员工不愿意代缴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劳动者不愿意代缴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三、广东关于代缴社保问题做法:可支持经济补偿,但不能搞突然袭击
广东在这个问题上,不“极左”(一律支持),不“极右”(一律不支持),既不纵容这种明显不合法行为,但也不鼓励劳动者以此突袭获利,处理手法更有技巧。
广东高院认为,原则上可以支持员工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但鉴于是劳动者同意不代缴社会保险费,不支持劳动者搞突然袭击,应给单位一定期限的改正机会。所以,劳动者在解除前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代缴要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实践中通常把握30天左右),则支持劳动者解除合同获得经济补偿。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 号):
2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客观地说,以昆山、江浙、广东为代表的三种处理意见都没有绝对的对错,完全是裁判中的价值兼顾与权衡在实务中的体现。
法律不就是这样被玩坏的吗?
童鞋们,看完这个案例,你是不是对你们公司个别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做法有点小小的担心了呢?
其实,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对公司来说风险大大的,绝对是个坑!坑人的坑!
以下这三个问题,个个都是杀气腾腾,公司必须面对!
一、没有代缴社保,员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我们都知道,如果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如果员工不幸发生工伤事故,既包括安全事故,也包括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还包括工作过程中突发不明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等等这些无法预料的突发情况,所有的工伤待遇都得由公司买单。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按照伤残等级不同,工伤待遇轻则上万,重则数十万、上百万,如果不幸死亡,单单一项工亡补助金就接近70万元。
二、没有代缴社保,员工患重大疾病怎么办?
没有医疗保险,实务中这笔本应该由社保部门报销的医疗费就全部转嫁到公司头上了,这个应该很好理解,和不参加工伤保险公司承担工伤待遇一个道理,这属社保待遇损失,员工可以通过仲裁、诉讼主张权利。
很多地区的医疗保险条例均有类似规定,比如《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10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
如果患个重病,要花的医疗费估计足以让公司老板的心隐隐作痛。
三、员工以公司未代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怎么办?
虽然实务中有种观点认为员工主动放弃社保,事后再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不支持员工的经济补偿诉求,但是,也有观点认为放弃社保本身就是一种无效行为,可以支持员工的诉求。
比如,广东高院在201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第25条就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看看这几个风险,公司躲无可躲,防不胜防!所以,员工放弃代缴社保,最终吃亏的还是公司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