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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本省户籍即可缴费
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17号),现将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明确如下:
1、放宽户籍限制,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范围扩大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范围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就业登记的下列灵活就业人员:
(一)本省户籍;
(二)非本省户籍,在本省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10年;
(三)在本省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完全放开省内户籍,适度放开省外户籍限制,并将港澳台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在当前形势下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支持劳动者多渠道灵活就业精神和有关要求。
2、灵活就业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一)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待遇领取年龄。
1.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并保留原固定工身份的女职工,其待遇领取年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
2.灵活就业前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3.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且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我市自2020年12月1日,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待遇领取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待遇领取年龄为年满55周岁。
3、取消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中断补缴政策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时间缴费,未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得违规补缴。
根据国家和省基金收支管理规定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要求,明确取消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中断补缴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应按规定缴费,未按时缴费的,不得违规补缴。
4、明确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15年的处理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待遇领取地确认在本市,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相应手续:
(1)经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可继续按规定缴费至满15年,再申请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2)可按规定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可按规定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5、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经办服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按规定先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其个人档案由就业登记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将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参保登记等业务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并将关联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就近参保。
调整灵活就业参保流程,增加参保前办理就业登记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按规定先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
6、应办理中止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手续的情形
(一)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为全日制职工的;
(二)原本省户籍人员户籍迁出本省的且不符合外省户籍人员在我市灵活就业参保条件的;
(三)参军或者入读全日制学校的;
(四)被判刑并收监执行的;
(五)离境定居临时终止户籍关系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港澳台居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有效期满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期间死亡的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家属或者法定继承人应当及时到原办理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手续。
对丧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后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中止或者终止其参保关系,违规缴费年限不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