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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中断缴费人员可补缴社保
文章来源:weiwang58.cn/shebao/changshu/ 作者:昆山市社保中心 发布时间:2017/11/23 分享次数:
昆山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
目前很多在职人员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的上缴昆山养老保险而导致晚年生活没有保障,很多人想要补缴有没有政策支持。基于以上原因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昆山市职工基本昆山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首次对“应缴未缴”的人员到底该如何补缴昆山养老保险作出了统一规范。该政策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那么,这么好的政策受益群体有哪些呢?今天昆山微创业社保中心小编就来给大家说下昆山补缴养老保险最新政策
第一类是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具体包括三类情形:
一是自实施企业职工基本昆山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本市统筹范围内在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具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因历史客观因素应保而未保的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经本人申请、单位申报,可到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昆山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手续。对于申请人原单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门履行申报手续。对于原已参保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其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计算等问题有异议的,在按规定重新认定后需要补缴基本昆山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上述适用范围及申报办法处理。
二是本市统筹范围内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提出参保补缴申请,只要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当依法受理。
三是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参保而未参保,用人单位或职工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参保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对于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解,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第二类是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其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昆山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或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基本昆山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得通过向前补缴基本昆山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不得通过违规补缴而取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昆山微创业社保中心提醒: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4年7月1日。
第三类是机关事业单位昆山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
从进入企业工作或从事灵活就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昆山养老保险,建立职工昆山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于上述人员进入企业工作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龄及相关待遇,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上述人员,根据本人意愿,由本人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也可补缴其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基本昆山养老保险费。对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昆山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后进入企业工作的原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昆山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工作。
第四类是缴费工资基数调整补缴的用人单位职工。
参保单位或职工个人应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调整缴费工资基数而申请补缴以前年度基本昆山养老保险费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和情况说明,凡符合补缴条件和追溯期限规定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受理。符合这类情形的,应以社保稽核意见为依据,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补缴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的追诉期。
第五类是其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的用人单位及职工。
除此之外哪些情况不符合补缴昆山养老保险申报的条件?对于暂不符合申报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及时指导申请人完备申报条件和补充相关资料。
1、申请人原单位不存在且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申报的。
2、申请人无法提供职工档案的。
3、申请人无法确定职工档案托管机构的。
4、申请人职工档案存在记载残缺不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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